【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6处房产出租项目信息披露
【信息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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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6处房产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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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ZL2022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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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9-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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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持有的资产,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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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二:中心广场电塔侧商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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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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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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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所有人 |
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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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平方米)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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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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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抵押金(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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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1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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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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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状况 |
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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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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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二:21400.00元/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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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三:极乐二道街电塔侧商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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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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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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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所有人 |
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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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平方米)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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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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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抵押金(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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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1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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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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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状况 |
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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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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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三:13200.00元/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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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名称 |
标的五:极乐四道街商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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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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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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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所有人 |
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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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
出租参考使用面积(平方米)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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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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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抵押金(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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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1年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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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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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状况 |
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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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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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标的五:15200.00元/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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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值 |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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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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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哈尔滨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
评估报告编号 |
哈公正评报字【2021】第21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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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机构 |
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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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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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哈公正评报字【2021】第21071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使用抵押金(使用抵押金金额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租期届满后,如承租方没有违反《租赁协议》条款,则由出租方向承租方返还抵押金。 4、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5、出租方所提供的房屋,只限承租方使用,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方不得移动房屋,不得在室内从事明火作业经营及取暖;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城市管理和出租方的有关规定,并积极主动配合出租方做好“门前四包”(包门前环境卫生、包门前绿化、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公共设施)工作。承租方如果违反,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剩余房费不予退还,并不予赔偿损失。 6、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要求停止经营须出租方终止协议,将剩余房费退还承租方。 7、如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8、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动室内设施,严禁任何装修,装饰。不得在门窗,墙体上订钉或粘贴墙画,临时性结构变动须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穹顶内部空间严禁使用。 9、除出租方为房屋统一配置的牌匾外承租方不得在墙体外悬挂自制牌匾,条幅或张贴宣传画,搭建构筑物。承租方定期清洗擦拭外墙瓷砖,使用房屋过程中保持室内整洁,室外靓丽。 10、对由于人为、自然、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房屋毁灭或损坏,由承租方负责重建或维修,所需费用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须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但所剩房费不予退回。 12、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13、其他未尽事宜,以租赁双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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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1034241232076 法定代表人:刘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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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决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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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 |
批准单位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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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信息披露 |
本项目于2022年3月17日首次挂牌,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由于疫情原因无法现场办理相关手续,于2022年4月2日已暂停披露,现已重新挂牌,其中三个标的已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其余标的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15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 1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参与报价),采取协议成交方式;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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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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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及其它材料。 3、意向承租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承租本标的相关文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效,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出租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承租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邮件、微信等其他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收到,如意向承租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出租成交后,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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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1、标的的移交由出租方负责,移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双方须按《租赁协议》规定的时间交割完毕。 2、出租标的以交割时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3、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的网站公告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出租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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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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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竞价规则 |
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报价须知、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承租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租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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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2022-09-30 09:00 至 2022-10-25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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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审核 |
1、意向承租方注册报名: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日前,登录网站(www.hrbggzy.org.cn),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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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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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正向多次竞价 |
竞价阶梯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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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 |
自由竞价时间:2022年09月30日 09:00
至 2022年10月26日 10:00 止 |
限时竞价周期(秒)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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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交 |
1、交易服务费比例:如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出租方按照成交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如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认承租方,出租方按成交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联系 |
标的咨询 |
展示时间、地点:标的物现场,时间详询标的展示联系人。 展示联系人及电话:刘先生,15945188953。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梁女士,0451-87153333转1609。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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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1号楼4楼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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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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